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欢迎来到常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热线

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8/17 17:05:54

  常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超过这个时效,票据权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票据权利消灭。

  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提示承兑期限,就是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行使权利。如果承兑人仍愿意接受承兑,则此时就是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

  所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以上是常德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想了解更多财务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常德会计培训班:http://3833.peixun360.com/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400-6136-679
  • 咨询老师:余老师
  • 点击咨询:

常见问题

没有想要的答案?马上提问

友情链接: [怀化恒企会计培训班] [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邵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娄底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